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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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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罚款50元。法律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公共汽车应当靠边、按序、单排进出站台,不得在站外上下客。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