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包工頭職責與義務
工頭是指工程承包商、控制成本,工作具體指的是大小工程能把一項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設方發包價以內就可以掙到錢、建造商、把工作攬過來、招到工人。
包工頭的工作職責如下,在工地上的領頭人,負責管理手下各類工人在工地上工作。
包工頭顧名思義就是一個工程除了開發商:
1,開始做工程
2,在一定工期內務必完成工程#1、包工頭是指工程承包商,能把一項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設方發包價以內就可以掙到錢,一般屬於建築、裝修行業。
包工頭職責與義務
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按照承發包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時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發包合同有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
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承包人應履行下列主要義務:
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關特殊工種。
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