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最怕查到證據了。
根據監察法規定,通常留置期限爲三個月,可以延期一次,最多六個月。被採取留置措施的人,即意味着其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甚至職務犯罪問題,並且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部分證據。
也就是說,只要被留置了,就有問題,幾乎不存在沒有問題的可能。留置被調查人的目的是爲了查清違法犯罪事實,被調查人的生活起居會得到充分的保障,此時被調查人只有積極配合審查調查工作,才能爭取從寬處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