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理由判定騎行過人行道的屬於行人!其應該界定爲非機動車!既然是非機動車,理應不在禮讓行人的範疇!而且,有些電動車已經超過了雙二十標準,被歸入機動車範疇!又因爲,交通法規中“過路推行的規定”。而在斑馬線禮讓行人,這裏騎行的自行車和電動車明顯不在行人之列。所以禮讓對象不應該包括騎行的自行車和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