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西周時期就已經存在的“周制,寸、尺、咫、尋、常、仭諸度量,皆以身體爲法”,也就是說周朝的長度單位都是參照人體部位來制定的。
周制八寸爲咫,十寸爲尺,八尺爲尋(如王安石《登飛來峯》中‘飛來峯上千尋塔’),七尺,八尺時也爲仞(如王之渙《涼州詞》一片孤城萬仞山),十尺爲丈,一丈六尺爲常(倍尋爲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