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即死刑緩期一年執行。從字面意義容易被理解爲關押一段時間後再執行死刑。事實上,死緩與古代的“斬監侯”類似,均是給予犯人一個免死機會。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25年有期徒刑。
只有在兩年期限內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纔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首先明確回沒有死刑緩刑一年這種情況,應該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它的意思是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是因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在緩刑考驗期內無重新違法犯罪行爲的,可以轉爲有期徒刑25年。
這也體現了我國法律對犯罪嫌疑人可殺可不殺的,一律不不殺的刑事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