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
和解協議的簽訂需要當事人雙方在場,雙方簽字按手印才能成爲有效的文書,有的還會邀請公證人或見證人在場一同簽字見證,這樣更具備效力。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在場,都是不行的。單方面簽字的是無效文書,沒有一點點效果的,所以當事人雙方一定要在場。
需要,籤和解協議時,協議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場,對和解協議內容無異議,現場簽字後,和解協議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因故確實無法到場,可以透過授權,委託他人進行協議的簽署確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委託,可分爲全權委託,部分委託。必須將委託內容在委託書中明確。
這種情況一般來說是的。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麼是和解通常來講就是基於某種分歧,矛盾達成和平解決的意向。由此可見,就和解協議來講,通常是矛盾雙方共同認定才能產生實際效力。所以說,簽署和解協議通常需要當事雙方同時到場,以表示個人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