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流氓罪是個大筐,很多沒有具體刑名的不法行爲,都裝進這個大筐。
現在,尋釁滋事也快成大筐了,任何一種犯罪行爲,都應該有與之相對應的刑名,處罰的尺度,構成的要件。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權威專業機構,要給出合理的司法解釋,明確界定罪與非罪約界線,給出的解釋不能讓人產生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