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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和傳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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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調查和傳喚的區別

區別在於,1,對象不同。

協助調查是對知情人或被調查人而言的。而傳喚是辦案單位對被調查人發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告知。

2,內容不同。

協助調查是對被調查人行爲做出的約束,而傳喚,是辦案單位主動提出的要求。

3,時間效力的不同。

協助調查沒有具體時間限制,而傳喚是有時間限制的。

協助調查和傳喚的區別

協助調查是公民爲維護公序良俗、社會和諧、民生安定而自願採取的、配合警察或其他部門開展調查的行動而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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