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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送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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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送達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送達,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交給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行爲。

用人單位應當本着負責、誠信的原則向勞動者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其送達程序及方式足以讓一位有正常辨別力、判斷力的第三人認爲該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同時,鑑於送達屬於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以及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及訴訟中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達程序的相關證據。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的方式包括:1、直接送達2、郵寄送達3、留置送達4、公告送達5、請公證處的人公證送達。如果用人單位選擇的送達方式不恰當造成勞動糾紛的,用人單位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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