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法律行爲也叫要物行爲,是指除意思表示外,還需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爲。
如保管合同,只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沒有保管物的實際交付,保管合同還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實物爲條件分爲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爲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爲。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爲是不僅要求對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爲,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爲,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等行爲。
其中,交付實物的行爲是此類民事法律行爲成立的條件。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爲,“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爲”的對稱。又稱‘‘要物的法律行爲”、“實踐的法律行爲”。是指除須由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有交付標的物的行爲才能依法成立的雙方法律行爲。何種行爲屬於實踐的法律行爲取決於法律的規定及法律行爲的性質。根據多數大陸法國家的民法,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借貸合同等均屬於實踐性的法律行爲。中國現行法中對此有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