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僞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僞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對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可以成爲僞造變造公文印證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 第九條 企業違反本規則,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建議,可以區別情況通報批評、暫停直至取消其申請領取原產地證的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原產地證的
(二)僞造、變造原產地證的
(三)非法轉讓原產地證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爲的企業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騙取、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爲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但貨值金額低於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海關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是犯罪的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