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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有償陪侍處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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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有償陪侍處理的法律依據

在營業性質娛樂場所中,提供以營利爲目的的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都屬違法行爲。目前只有對營業場所的處罰,沒有對參與陪侍人員的處罰。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ktv有償陪侍的話,由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爲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爲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爲。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爲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爲提供條件。

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爲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