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公安部下發戶口管理規範》第二節 出生登記
第九條 嬰兒出生登記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特殊規定除外。
第十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應當由其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在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登記。
據上可知,只需提供相應材料即可上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