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原則上是需要勞資雙方當事人(企業人事相關人員)到現場的。因爲勞資雙方在一起,由政府勞動部門相關人員的調解下,容易瞭解、理解對方的述求和想法,從而達成共識。
但如果勞動仲裁程序正式啓動後,勞動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達調解現場時,可簽署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到現場辦理勞動仲裁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