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要看各人情況:
(1)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的,可簽發3個月一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2)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3)申請赴港澳地區探望配偶且與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難並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覈准的,可以簽發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