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管。
臨建前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遞交以下材料申請批准:
(一)申請書(說明報建地點、棟數、層數、建築面積及採用主要材料等)
(二)規劃審查意見書
(三)用地合同,國土批文及對應的紅線圖或臨時用地合同
(四)消防、環保審查意見書
(五)設計施工圖紙。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