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未經批准擅自現場攪拌的,有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工並限期改正。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33號)第四點第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強化施工工地環境管理,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禁止自拌混凝土的依據有多項,具體如下:
1、恐怕配料不均。自拌混凝土,最大的問題是配料不到位,要麼是水泥放少了,要麼是沙子放多了,要麼是石子不乾淨,分量不夠。這是自拌混凝土的最大弊端。所以現在不提倡自拌混凝土。
2、害怕攪拌時間不夠。按照正常攪拌時間,一份混凝土的攪拌時間不應少於兩分鐘。可在以前的施工現場,自拌混凝土時,工人爲了趕時間,往往攪拌時間不夠,攪拌機剛剛攪拌幾下就出罐,結果導致混凝土攪拌不勻,影響了混凝土的質量。
3、鑑於上述幾項情況的存在,逐漸杜絕自拌混凝土已成趨勢。目前基本全部實行了攪拌站統一用商混水泥,保證了配料比例正確勻稱,又保證了攪拌時間到位,真正保證了混凝土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