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中“餘額”法律性質的認定:
1、“餘額”是否爲存款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吸收存款爲銀行的專有業務。根據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可以認定存款實際上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關,是個人或單位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的貨幣資金。若存款人出示存摺等有關憑證,銀行等金融機構負有償還本金或本息的義務。
但認定虛擬帳戶爲存款並不妥當,原因在於:
第一,虛擬帳戶的餘額具有特定用途,專門用於支付消費者在支援支付寶的特約商戶上購買商品或服務。一般意義上的存款主要作儲蓄方式,是用戶將閒置的資金存入銀行。
第二,用於儲存餘額的虛擬帳戶只能透過登入支付寶網站,以電子方式才能進入。而一般意義上的存款,可使用非電子方式就可以進入該帳戶。
第三,用戶以法定貨幣爲虛擬帳戶充值需要藉助銀行(購買卡通充值除外),且用戶在將虛擬帳戶中的“餘額”進行提現也需要藉助銀行,即餘額支付涉及了用戶及支付寶(存入方和接受方)之外的第三方。而銀行存款支付並不涉及第三方。故不能以此判定虛擬帳戶中的餘額是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