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本原則
本實施細則旨在爲蕭山區戶籍並符合相關政策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提供經濟補助。
第二條 享受對象
(一)第一類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申請當年年滿60週歲的獨生子女父母
2、1973年以來未違法多生子女,或沒有在有子女的情況下非法收養,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3、具有本區戶籍,且自2018年1月1日(含)至申請當年均具有本區戶籍,中間無戶籍遷移(區外)記錄
4、領取養老金情況,符合以下任一社保條件:
(1)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蕭山區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2)2018年1月1日(含)以後在市級(杭州市)的統籌區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且2017年12月31日(含)前在蕭山區社保有累計120個月以上的養老繳費記錄
(3)2018年1月1日(含)以後享受市級(杭州市)的統籌區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且在本區徵地農轉非人員
(4)在本區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5、未享受過蕭山區獨生子女家庭養老保險優惠政策的相關補助。
(二)第二類對象
已享受蕭山區獨生子女家庭養老保險優惠政策的相關補助,但補助金未達到4800元的。
本條款所稱「子女」,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獨生子女。現存子女數包括本人現存的生育子女(含送養、寄養、離婚判隨前配偶的子女)、現存的收養(含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子女和現存的繼子女。再婚時一方隨帶未成年子女(不滿十八週歲)的確定爲繼子女。
第三條 下列人員不屬於申請對象
(一)已享受政府出資計劃生育參保的,或已享受蕭山區獨生子女家庭養老保險優惠政策的相關補助累計達到4800元的
(二)正在享受特扶、獎扶的
(三)未婚單親收養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尚在服刑期的。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在下一次發放參保補貼金前退出發放範圍
(一)死亡的
(二)再生育或收養的
(三)戶口遷出本區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情形。
第五條 兌現方式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申請人員,分以下三種方式兌現:
(一) 第一類對象,經本人申請、村社受理、鎮街初審、區級部門審覈透過後,給予每人每年一次性發放960元,分五年實施,共計發放4800元參保補貼。
(二) 凡符合本政策第一類對象,且出生年月在1958年1月1日(含)-1959年12月31日(含)之間的,經本人申請,審覈透過後,一次性發放4800元。
(三) 第二類對象,2017年及以前已享受蕭山區獨生子女家庭參保優惠政策的,且補助金不足4800元的,一次性補足。
第六條 資金來源與管理
(一)參保補貼政策所需的經費全部由區財政承擔,區財政每年列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二)參保補貼政策補助金應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三)對在申報、審批、發放過程中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騙取補助的,追繳其非法所得外,並予以嚴肅處理。
第七條 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實施細則在實施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要求,按上級政策執行,如遇政策明確規定的各項條件中出現缺失情況,導致政策執行受阻,則該政策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