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說明的是,“按日計罰”的制度,其目的本身並非罰款,而是對違法者施加的一種經濟懲戒和法律震撼,迫使其儘早改正違法行爲,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所以,“按日計罰”不能無限期計罰下去,如果違法者在受到連續處罰後依然沒有盡職履責,沒能有效制止其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採取停產停業整頓、關閉等更加嚴格的措施,以有效制止其違法行爲持續存在,避免因此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按日連續處罰是指每天都要對違法行爲者進行處罰,適用於行政處罰法中,環境保護法中也有涉及,目的是利用行政手段來糾正違法行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執行成本、違法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爲的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