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途徑有下列幾種。
     一、友好協商
     國際貿易糾紛雙方透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
     二、調解
    在國際貿易糾紛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伸裁相結合的辦法,結合伸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伸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伸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原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國際貿易糾紛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覆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採取伸裁。伸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透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伸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