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兩種。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佈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制定與發佈的規範性文件。在中國,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
我國現行法律主要涵蓋三大部門,民法、刑法和行政法。
(二)我國現存的法律類別主要有: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
(4)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特別行政制定的法律和法規
(7)經濟特區制定的法規
(8)軍事法規。 (三)法律按不同的標準還有着不同的分類:
1.按內容重要性分:憲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 2.按調整對象分成部門法: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經濟法,等. 3.按效力等級分:全國性的基本法律,全國性的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的地方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