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
試行文件一般都有有效期,有效期滿前,有必要繼續的文件會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佈重新確定有效期。
《山東省司法廳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結構嚴謹、內容完備、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潔,符合公文處理的要求
(二)名稱可以使用“辦法”“規定”“決定”“規則”“細則”“意見”等
(三)形式規範,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四)依法設定有效期,一般規範性文件有效期3年或5年,標註“試行”“暫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1年或2年。
第二十三條 起草處室、單位應當於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辦法重新登記、編制登記號、公佈,並自公佈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