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發佈政務院《關於學制改革的決定》,這是新中國第一個學制。主要改革內容是規定了幼兒教育,收3~7週歲幼兒在幼兒園接受教育,其它學段學制基本沒有變化。同時設立各級各類補習學校和函授學校,並設立聾啞、盲等特殊學校,對生理上有缺陷的兒童、青年及成人施以教育。
由於該學制是根據新中國成立後的特殊國情,按照“教育為國家建設服務”“學校向工農開門”的方針所制訂的,因而帶有過渡的性質。
二、我國新學制的改革與發展
(一)《關於學制改革的決定》
《關於學制改革的決定》是1951年由新中國政務院頒佈,規定了從幼兒園到大學四段六級的內容。
1、幼兒教育,3-7歲,四年的修業年限。
2、初等教育,7-12歲五年,在這一階段實施基礎教育。
3、中等教育六年,包括中學、業餘工農中學、業餘學校、中等專業學校。
4、高等教育二到五年,包括大學、專業學院和專科學校。
(二)《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頒佈了《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這次的指示頒佈主要是為了“多快好省地發展教育事業,必須動員一切的積極因素”。
1、辦學方針:確定了“兩條腿走路”的辦學方針,即官辦教育和民辦教育並行的雙軌模式。
2、辦學原則:“三個結合”,“六個並舉”
三個結合:即統一性與多樣性相結合,普及與提高相結合,規劃與地方分權相結合
六個並舉:在具體的辦學形式上,各地要採取國家辦學與廠礦、企業、農業合作社辦學並舉普通教育與職業(技術)教育並舉成人教育與兒童教育並舉全日制學校與半工半讀、業餘學校並舉學校教育與自學(包括函授學校、廣播學校)並舉免費教育與不免費教育並舉。
(三)《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
1985年中共中央對教育的體制做出了相應的改革,確定了教育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內容。
1、根本目的:提高中華民族素質,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2、主要內容:實行九年義務教育調整中等教育的結構,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對高等教育改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規定實行學校教育制度: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實行九年義務教育。
(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
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決定中提出“兩基”的目標,即全國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