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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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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登記,依法確定公務員身份,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依法依規、分級負責、及時準確。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採取各級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由各級機關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登記的範圍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登記的對象:

(一)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二)按規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

(三)通過調任、聘任、面向社會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四)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關章程經選舉等方式擔任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

(五)已經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六)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