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在公共場所是不能隨意給不認識的人錄像、照相的。因為我國的民法典有明確的規定,公民有人格權,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侵權,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非應當事人本人邀請,善意幫助當事人拍照、錄像的,其他情況下是不能在公共場合隨意給他人錄像或拍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