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希望通過二審得到從寬處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即如果被告人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或定罪量刑不服,可以自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我國法律同時又規定,上訴不加刑。
給被告上訴的機會,所以設置二審。
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被告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進行二審,二審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將發生效力。如果對一審判決沒有異議,那一審的判決將發生效力。
設置二審,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