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補辦身份證有效期是從你重新提交辦理身份證的當天開始重新計算有效期的(有效期是根據重新辦理身份證的年齡計算),是不會按照舊的身份證有效期的。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例:某公民出生日期為1981年12月12日,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日期為2004年3月27日,該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2004.3.27—201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