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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5.96K
教師資格證體檢標準

體檢要求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適宜從事教師工作或相關教學崗位的工作。

1、有精神病史、癲癇病史、癔症史。

2、精神疾病(以二級以上專科醫院診斷為依據)。包括:

(1)重度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病、反覆發作的情感性精神障礙、無法歸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礙。(注:經一年以上系統治療、未達治癒或影響社會功能者)

(2)各類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包括顱內感染、中毒,顱腦外傷、腫瘤,癲癇及腦血管病等。

(3)與文化密切相關的精神障礙。因迷信氣功、巫術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毒品、酒精、安眠藥依賴並影響社會功能者。

(5)人格障礙的某些亞型。如:反社會型、衝動型、分裂型人格障礙。

(6)神經症的某些類型。如因難治性強迫症、癔症等影響職業及社會功能者。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或專科醫療機構檢查確已治癒者除外)

4、各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或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者,不宜從事幼兒教育教學及食品科學等相關工作。(根據京教人[2010]14號文件,刪除此條)

5、嚴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續聲音嘶啞、失聲及口腔有生理缺陷並妨礙發音。

6、兩耳聽力均低於2米。

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達到5米,但另一耳全聾,不宜從事幼兒教育、音樂學、醫學等教學工作。

7、嗅覺遲鈍或喪失者,不宜從事與化學類、食品科學等相關的教學工作。

8、雙眼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5(0.3)。

9、色覺檢查異常者,不宜從事化學、生物等以顏色作為技術指標和實驗數據的教學工作。

10、面部有較大面積(3×3釐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風、色素痣或嚴重影響面容(如斜頸、面癱、脣齶裂及其手術後遺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後天性殘缺、畸形等)。

11、步態跛行,着裝後脊柱側彎、駝背,脊柱、四肢有顯著殘疾及先天或後天因素造成的肢體殘缺、畸形、功能障礙。

12、脊柱側彎大於4釐米,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釐米、顯著胸廓畸形、主要臟器(心、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或男性身高低於170釐米、女性身高低於160釐米,不宜從事體育類教學工作。

13、嚴重下肢血管疾病影響站立或行走(經手術治癒者除外)。

14、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反覆發作,引起功能障礙、關節畸形等合併症。

15.惡性腫瘤,內分泌系統疾病,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以及嚴重的器質性疾病或合併併發症(心腦血管疾病、慢性腎炎等)。

16.、特殊教育崗位的教師,其身體條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酌定。

17、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格檢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根據工作崗位的要求商北京市衞生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