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
2、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3、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