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12月1日後,對於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滿10年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合同制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其退休前10年內在本單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發一次性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社會申辦退休的人員不足繳費年限應繳納的過渡金,扣除單位計繳、計發部分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標準享受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資金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