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功能來看,應當是定“分”止爭,而不是定“紛”止爭。
只有確立了權利的歸屬,才能夠進行進一步的交易和分配,就此而言,“定分”是“止爭”的基礎,同時也具有“止爭”的功能。
這就意味着只有確定權利歸屬,才能減少權利歸屬的不確定性,防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
從司法的功能來看,應當也是定 “分”止爭,而不是定“紛”止爭。
司法的目標就是解決糾紛,目前很多法院以調解作為首要的結案方式。現代社會矛盾頻繁,重視調解無疑是正確的,但調解的前提也必須是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