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紀念幣不犯法,是法律允許的,紀念幣不僅具有法定貨幣的性質,有法定面值、具有支付和儲存職能,還具有紀念意義收藏品的職能,因此具有收藏價值,所以一經發行即進入收藏市場,根據發行量大多少,收藏價值也高低不等,比如建行四十週年紀念幣收藏價值在三千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