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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合同正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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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合同正確流程

協商解除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定解除

(一)單位解除

1、過失性辭退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無過失性辭退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1)説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20人或佔企業人數的10%)

(2)上報有關部門:擬定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門安排員工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員工們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⑴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50%)

⑶患絕症: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 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