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的,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實行專業承包與招標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的,人民法院予以保護。
我國《農業法》第13條也規定,承包期滿後,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
可見,法律與司法解釋為了維護承包的延續性,均賦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的資格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