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應根據當事人户口被註銷的原因而定,在當事人是因雙重户口而被註銷本人後辦理的户口本及對應的身份證的前提下,是不能辦理恢復登記手續的:
1、 根據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6條的規定,每個公民都只能在一個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記為常住人口
2、 當事人雙重户口的,應帶上本人後辦理的户口本(對應的身份證)原件,去該户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户籍科,書面説明該户口的形成原因,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銷户手續
3、否則將根據本條件第20條的規定處理,並且該户口本會被派出所“凍”結(不管該户口是否與檔案相符合,都是必須註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