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衞用地指生活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處理(置),以及垃圾轉運、公廁、車輛清洗、環衞車輛停放修理等設施用地。
2、城市環境衞生設施規劃確定的公共廁所、環衞專用車輛停車場、垃圾轉運站、進城車輛沖洗站、垃圾填埋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等環境衞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因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佔用環境衞生設施規劃用地的,須經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