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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殘疾證辦理最新規定

欄目: 心理 / 發佈於: / 人氣:7.21K
人民警察殘疾證辦理最新規定

辦理條件

根據殘疾評定標準即國務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規定,凡要求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申辦資格和必要條件之一者:

(一)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二)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

(五)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六)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痺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後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鍊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後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