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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審意見有什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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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評審意見有什麼用呢

根據我國現行三部訴訟法的規定來看,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既不是書證和證人證言,也不是鑑定結論。

首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不同於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這些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之所以被稱為書證,是因為它們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與特定的案件有關,對查明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其次,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也不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作證的前提,必須是對案件事實有親歷感受,否則不能成為證人。參與論證的法學專家對案件事實不具有親歷性,因而不具備證人資格,其提供的論證意見自然不是證人證言。最後,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也不是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作出鑑定結論。由上可知,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不是我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的任何一種。所以,它不能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不具有任何證據效力。

另外,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也不同於律師的代理詞或辯護詞。在司法實踐中,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大多是與代理詞或辯護詞分開單獨提交給法庭的,二者儘管在論證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如何處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又存在明顯差異。首先,從身份上看,律師作為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是訴訟參與人,而參與論證的法學專家則不具備這一訴訟身份。其次,從是否具有傾向性上看,律師的天職在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代理詞或辯護詞具有明顯的指向性、傾向性,而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應當以中立的立場對案件中的問題發表意見。

最後,從法律約束力上看,律師代理詞或辯護詞是當事人的律師依法提出的關於案件的處理意見,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則取決於當事人是否聘請有關法學專家參與論證並得出結論,並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可見,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不是證據,不具有訴訟證據能力,它只不過是法學專家對案件如何處理(包括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的一種法理學意見或者專業諮詢意見,因而它對案件的審理僅具有一種參考、借鑑、啟發作用,並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專家評審意見至關重要,很有用。以博士論文評審為例説明如下:現在的985高校博士論文基本都是盲審,一般送審到收到通知需要3個月左右,收到評審意見後離答辯時間也差不多了,評審意見很少有直接同意答辯的即評價A,多數是B,建議修改後答辯,另一種評價是不合格,不同意答辯,那就慘了,起碼延後幾個月或半年再送審,所以專家的評審意見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