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指責權限
1、行使制止、拆除規劃控制區內的違章建築物及設施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城區內建築樓房工程驗收參與權。
3、行使對城市民建中少批多建、公建中臨建等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對城區户外廣告、牌匾、室外裝修、窗改門等制止、拆除違反城市市容標準及規定設施的行政處罰。
5、行使對城區內建成區內各類違章臨時建築制止、拆除的行政處罰權(包括物業小區)負責對拆遷區域內臨街的臨時建築、棚廈、攤亭的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