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為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積極行為,又稱“作為”,指以積極、主動作用於客體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消極行為,又稱“不作為”,指以消極的、抑制的形式表現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在法律上,這兩種行為不能反向選擇,即當法律要求行為人做出積極行為時他/她就不能做出消極行為,當法律要求行為人做出消極行為(禁止做出一定行為)時他/她也不能做出積極行為,否則就構成了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