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長期無人居住危房處理如下: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可以將房屋和宅基地一起轉讓給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本村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