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合法經營權的憑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2、税務登記證(國税/地税)。
税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税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税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税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户、申請減税、免税、退税等事項時,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納税人應將税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税務機關檢查。
3、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4、一書應該是品牌授權書。
授權書的內容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代理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方式等內容,應根據代理的具體事項確定另代理與代銷並不一致,特別是在發生爭議時,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一般情況下要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約束,代理事項所產生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權利由被代理人享有。
“三證一書”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