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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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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理解与适用

条款: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理解: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完毕前,合同一方在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后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即法律规定的两种事由,其中第(三)项表明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根本不会或不想履行合同,(四)则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我认为,法条是很精炼的,没有一个字是废话,即一个字也不能概括删减。我将该项拆分为前后两部分详细分析,即“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前部分可断句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拆分理解来看:

“当事人一方”即合同主体中的任一方

“迟延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还没有履行,或者应当先履行而一直未履行

“主要债务”即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债务”不应简单理解为借款纠纷中的“债务”,应做广义上的理解——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法条表述为什么是“债务”而不是“义务”我们通常把因合同享有的权益称为合同之债,且合同法属于债法范畴,加上台湾民法典也表述为“债务”,所以大陆也沿用了这一表述。

后部分可断句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拆分理解来看:

“经催告后”即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书面催告还是口头催告法律没有规定,由于口头催告难以留痕,这里理解为书面催告更符合实际,书面不限于《律师函》《告知书》,也可以是短信、微信等通讯方式

“在合理期限内”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多长时间为合理期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借鉴该项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合理期限确定为三个月,但在一些亟待履行、情况相对紧迫的合同中,合理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减。

“仍未履行”即接收到催告后仍没有履行。

2、(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该条是根本违约,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们知道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本质上是一场交易、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实现某种交易目的而达成的契约精神。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则合同成立就没有任何意义。

该项规定了两种情形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一种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关于这一情形前文已经分析过了不再赘述,一种是“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这其实变相的也属于兜底条款,因为法律不可能把所有行为都涵盖到,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会有成千上万种,比如张三约定将其珍藏的花瓶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李四,但在交付前夜被盗或砸毁,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李四主观上没有迟延履行债务的意思。

需要强调的第一种情形也需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如果仅仅是迟延履行债务,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得行使解除权,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因办证受阻迟延一个月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而买受人购买房屋是为了长久居住,即开发商的迟延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是婚庆服务合同,约定了婚庆公司在指定日期为客户举办婚礼仪式,婚庆公司因司仪排期冲突导致婚礼当天不能提供服务,只能推迟一天才有人手,那么婚庆公司迟延履行无疑致使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

法定解除权的适用是非常严格的,基本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都是符合人情法理的,即法不强人所难,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时,而合同又没有约定解除条件,那么法律会赋予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关于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还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我认为真正的兜底条款是第(四)项,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有限的,而“其他违约行为”是无限的,即第(四)项所包含的内容是最丰富的。真正判断一个合同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不应当对照法条去解读行为,而是先对行为在法条之外做一个判定,再去解读法条寻找可以适用该行为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在合同解除的情形出现时,并且在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合同就会解除。

1、给付迟延

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履行须可能

(3)未按期履行

(4)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依法应承担如下法律后果:

1)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偿付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若迟延给付造成债权人丧失履行利益的,债权人可依《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2)对在迟延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依法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若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其不迟延给付也会发生标的物毁损丢失的,则可免责

3)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况,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

2、受领迟延

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于履行期内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2)债务人已按期做出实际履行,且履行适当

3)债权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债权人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债权人迟延受领,依法应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迟延受领而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如保险费、提存费、运输费等若为金钱给付义务,债务人可停止支付受领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况,债权人还应承担交易价格风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