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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基础沉降允许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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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基础沉降允许值规范

储罐贮罐基础沉降应设专人定期观测,充水开始后,每天不少于1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沉降观测应包括:基础完工后,储罐贮罐充水前,充水过程中,充满水后,放水后的全过程。

储罐贮罐沉降观测宜采用精密水准仪和铟钢尺或精密的工程水准仪(带有复合不准器)和刻度精确的水准尺进行。

储罐贮罐应做充水试验,试验时可一次充水到1/2储罐,贮罐罐高进行沉降观测。

当储罐贮罐不均匀沉降量小于5mm/d时,方可继续充水到储罐,贮罐罐高的3/4。

经观测不均匀沉降量仍小于5mm/d允许值时,继续充水到最高水位,充满水并保持48h后进行观测,当沉降量无明显变化即可放水,当储罐,贮罐沉降量有明显变化则应保持操作液面。每天进行定期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储罐,贮罐沉降观测过程中当发现基础异常,应立即停止充水,待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

防腐贮罐充水试验完成,放水时,放水速度每天不大于3m。

罐内径小于等于22m的罐基础沉降差允许值: 浮顶与内浮顶罐——任意直径方向最终沉降差允许值为0.007d 固定顶罐——任意直径方向最终沉降差允许值为0.01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