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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人权

栏目: 心理 / 发布于: / 人气:1.99W
我国宪法的基本人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自由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

6.人格尊严(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

7.住宅自由

8.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9. 财产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10.监督权

11.获得赔偿权

12.劳动权利

13.休息权

14.获得物质帮助权

15.社会保障权

16.受教育权

17.文化自由

18.特定人的权利。

无忧无虑

生存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自决权、发展权、知情权、接受公正审判权、安全权、基本自由、接受教育权和和平权。

如果说人权体系的分期是以其核心内容是否发展变化为标准的话,那么,基本人权地位在观念上经历了自由权本位向平等权本位再到社会连带权本位方向的不断演变。

扩展资料:

基本人权在一切人权中是否处于优先保障的地位,不仅涉及到对人权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过程,而且涉及到对基本人权概念的理解和基本人权现实状况的重要性的认识问题。

《联合国宪章》和诸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多次“重申基本人权”和明确规定“基本人权”保护,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提醒世人和各国要首先重视基本人权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