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獎一般以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編在崗的幹部職工為發放物件,以幹部職工的工資應發數為發放基數,對文明單位的全體幹部職工給予獎勵。
  省直和市直單位精神文明獎從2013年1月1日起,將國家級和省級文明單位獎勵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和600元市級和縣級文明單位獎按每人每月300元和200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