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區內自建住房在10年以上,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查檔證明、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土地使用證原件和影印件,可按照購房落戶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2旗縣自建住房落戶,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查檔證明、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原件和影印件,土地使用證原件和影印件。
3每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5年內(以購房人戶口遷入時間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五年內購房人再有戶口遷移的,本套住房不能再按購房落戶。
4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隨遷的,還應出具房主的結婚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和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