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能夠任職多家企業的原因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這個人分別在不同的企業進行了投資所以他可以在不同的企業擔任相關的職務,比如說同時擔任幾家公司的董事長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
另一種情況就是他同時喂一些企業提供箱式的工作服務,比如說同時為幾家企業擔任法律顧問。
一個人能任職多家企業,這與他的身份有關。通常一個集團公司公司會有很多家企業,企業的股東都是有一批人組成,這些出資人出於對董事的信任,任命一批董事擔任這些公司的董事來管理各個公司的經營,所以就會出現一個人出任多家公司。
通常情況下,我國法律並沒有強制禁止一人任職多家企業,故依據法不禁可為的規則,一人任職多家企業合理合法。但前提是首家企業同意,後家企業知曉該人兼職多家企業的情況,並且預設他的不侵害別家企業經濟利益的行為規範和自律精神。